退費規定

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;其相關管理規則,並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。

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,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;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因此,補習班的退費標準會因所在直轄市、縣(市)而有不同。

例如:
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:「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
一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


二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

三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
四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


五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

六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…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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